植牙費用可以請醫生開立收據,若屬於醫療性質應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,才可以列報個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。
個人綜所稅報稅請參考下述規定:
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、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,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、所者,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,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,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,核非屬醫療性質,不得申報列舉扣除。 (財政部78/10/16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)
參考資料
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-台中會計事務所-台中記帳士事務所網址: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ax33333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707048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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