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是國稅局認定營利事業稅上費用的依據,不能拿來當做職工福利金提撥的原則 


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(一般訂福委會章程都會參照該條例之規定)

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,依左列之規定:

一、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 
二、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○‧○五至百分之○‧一五。
三、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○‧五。
四、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。

依第二款之規定,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,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,比例提撥。

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,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,得不再提撥。

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

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之職工福利金,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 
所以營利事業在提撥創立時資本總額的福利金時要一次提撥,但是在報稅的時候,該職工福利金不能於提撥當年度一次認列為費用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,最少要分五年認列費用(1/5=20%),如此一來會產生財稅間的暫時性差異。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710030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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